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通知公告 专题活动 政策文件及解读 铸牢中华民族的共同体意识
通知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摘要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31

      税收政策

     1.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中型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免税时间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计算。

    3.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政策

    1.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改进旅游饭店、景区(景点)节能减排设施的,给予不低于25%的政府补贴。

   2.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自治区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自治区地理标志产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各盟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金融政策

    1.民营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和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等,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2.允许采矿权人以其拥有的采矿权为抵押物,为自身或他人贷款债务提供担保而申请抵押备案。

  3.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除宅基地、农村牧区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允许办理土地抵押贷款和土地抵押登记。

主办单位:兴安盟区域经济合作局

地址:兴安盟财政综合办公大楼5楼  电话:0482-3972701

蒙ICP备2020004173号 蒙公网安备 15220102010057号